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10-1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施机关 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含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下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税务机关。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属于总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提供总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含开业未满三年情况,下同)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 4.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且设备不含税单价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不含税总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含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百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台(套)设备、合同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也可以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 5.对于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其已购固定资产(含股东投入)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的,可以据此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满足上述第1、2、3项,且第4、5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二)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四百万元以上(属于总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提供总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 4. 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且设备不含税单价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不含税总价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台(套)设备、合同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也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5.对于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其已购固定资产(含股东投入)金额累计达到一千万元的,可以据此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满足上述第1、2、3项,且第4、5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三)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 同时满足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满足上述第1项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或一千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百万元及以上,见附件1)。 2. 单价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证明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3.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一亿元标准的情况说明(申请人须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起止时间、销售额)。 4.新办工业企业已购固定资产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 以上材料中,第2、3、4项,申请人视实际情况提供一项;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区县税务机关留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原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复印件对应的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二)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百万元及以上)。 2. 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证明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3.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一千万元标准的情况说明(申请人须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起止时间、销售额)。 4.新办工业企业已购固定资产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 以上材料中,第2、3、4项,申请人视实际情况提供一项;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区县税务机关留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原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复印件对应的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三)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十万元及以下,见附件2)。 区县税务机关留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原件。 五、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具有审批权的区县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关申请资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按规定做以下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区县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区县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区县税务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需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内容为本公告第三、四条中规定的内容,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注明查验情况。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批,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申请单位留存联)。其中,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十万元及以下版本) “区县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形印章”(见附件3)及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期限 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在申请受理窗口即时办理。 七、后续管理 纳税人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区县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具体业务流程由区县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区县税务机关汇总当期已审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百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市级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备案。 本公告所称“以上”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有关问题”、附件2中的“表单表样之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同时废止;《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仍延用该公告规定。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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