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字[2006]985号 2006-09-13 各州、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岩金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税[2006]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岩金矿开采企业情况和我省特殊的地理环境特征,以及我省岩金矿规模小且分散,综合回收率低的现状,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避免乱采乱挖,保护环境,确定我省岩金矿资源税额标准为6元/吨。 二、对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分开的,对废石不征收资源税,不能明确区分的,一律按原矿征收,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切实加强征管。 三、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04]1126号)中的岩金矿资源税额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