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函[2021]119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75号(财税金融类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19
摘要: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为了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新增限额分配一直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75号(财税金融类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预函[2021]119号        2021-08-19

王大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东北地区新增债务限额支持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为了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新增限额分配一直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中央财政综合考虑辽宁省财力和债务风险情况,积极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支持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

  除债券资金外,中央财政还积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辽宁省实现高质量发展。2020年共下达辽宁省补助资金3201亿元(含特殊转移支付),特别是通过东北振兴专项转移支付等一系列特殊支持政策,有力支持了辽宁省夯实发展基础、补齐民生短板、激发创新动力,帮助辽宁省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推进振兴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在分配以后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结合辽宁省财力状况、债务风险和重大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等予以积极支持。同时,认真落实各项其他财政支持政策,推动辽宁省实现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2587

财政部

2021年8月19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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