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812号 2003-12-2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到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局要认真按照总局清算文件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清算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总局清算文件,并根据本局的情况进行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一)要及时召开全部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算工作动员辅导会,并将出口企业出席情况做好记录,出口企业出席动员辅导会及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二)要对每一户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数字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清算报表的逻辑关系和数字结构的准确合理,清算结束后,所有数字一经上报不予进行任何更改; (三)总局清算文件要求,出口企业除对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和核销单信息可延长至2004年6月30日外,其他出口退税单证和信息必须于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并申报完毕。各局在具体审核时,应要求出口企业将暂未收齐核销单和核销单信息的出口退税与其他单证齐全的出口退税分别装订和申报,各局分别进行审核和统计。 (四)要将清算工作和日常审核结合起来,加快日常审核进度,减少清算期审核工作量。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工作必须于2004年4月15日前结束。 三、清算报表及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各局于2004年1月19日中午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 1月份清算时,生产企业填具附件4、附件7、附件9;外(工)贸企业填具附件8。 (二)各局于2004年4月16日下午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附件2--附件6及清算报告。 3月份清算时,生产企业可不再进行清算;外(工)贸企业填具附件4、附件8、附件11。 (三)各局可根据本局的实际需要,安排附件7-11的使用和增改。上报附件2--附件6不能做任何改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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