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00]2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改变应收款项坏帐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28
摘要:对1998年因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财会字[1999]35号文件时,又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由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为帐龄分析法,或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此次可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其产生的累积影响数采用追溯调整法予以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改变应收款项坏帐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2000]21号       2000-03-28

  
  最近,我们收到一些上市公司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财会字[1999]35号”)时,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经研究,规定如下:

  对1998年因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财会字[1999]35号文件时,又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由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为帐龄分析法,或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此次可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其产生的累积影响数采用追溯调整法予以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

20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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