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省市汽车运输业户回程配载业务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四[1998]15号 1998-12-28 税屋提示——依据沪地税四[2000]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省市运输业户在沪从事汽车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纳入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所属的“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和“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北区分部”(以下简称“南方市场”和“北方市场”)管理的外省市汽车运输业户从事回程配载业务可确定实行委托代收代缴税收的办法。闵行区、普陀区税务分局可相应办理委托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事项,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扣税凭证。 二、外省市汽车运输业户从事回程配载业务应统一使用《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由“南方市场”和“北方市场”负责代开,其中《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第五联“收货回单经收货单位盖章后送车队统计联”暂作为外省市汽车运输业户取得营运收入进行人帐的凭证。 三、对上述纳入“南方市场”、“北方市场”管理的外省市汽车运输业户从事回程配载业务所取得的营运收入,暂减按3%的征收率带征所得税。 四、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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