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二[1997]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电信管理局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03
摘要:经研究,同意北京市电信管理局除所属工业、供销企业,北京市电信设备厂、北京市电信设备二厂、北京市电信器材公司,由属地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外,其他所属企业、单位,统一由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接受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必要时可延伸监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电信管理局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7]74号      1997-02-0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接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上交就地监管问题的函》(电信财发[1996]126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精神,经到该局了解,考虑到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实行邮电部统一规定的收支差额核算办法,业务收入具有全国全网核算的特点及所属企业、单位不能独立核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北京市电信管理局除所属工业、供销企业,北京市电信设备厂、北京市电信设备二厂、北京市电信器材公司,由属地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外,其他所属企业、单位,统一由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接受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必要时可延伸监管。

  接受监管的企业,应向负责监管的国家税务局按季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接受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指导。监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及时宣传、传递给受监管的企业。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出来后,连同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要抄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份,另外,双方要及时勾通有关征纳信息,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2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