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电信管理局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7]74号 1997-02-0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接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上交就地监管问题的函》(电信财发[1996]126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精神,经到该局了解,考虑到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实行邮电部统一规定的收支差额核算办法,业务收入具有全国全网核算的特点及所属企业、单位不能独立核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北京市电信管理局除所属工业、供销企业,北京市电信设备厂、北京市电信设备二厂、北京市电信器材公司,由属地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外,其他所属企业、单位,统一由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接受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必要时可延伸监管。 接受监管的企业,应向负责监管的国家税务局按季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接受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指导。监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及时宣传、传递给受监管的企业。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出来后,连同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要抄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份,另外,双方要及时勾通有关征纳信息,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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