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97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8]7号 1998-01-13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做好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九七年度个人所得税征收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检查时依照执行。 一、个人一次取得数月或年终奖金的征税问题个人一次取得数月或年终奖金的征税,仍按重地税发[1997]16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即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重地税发[1997]28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1000元(含)。 三、关于个人从合作基金会取得股息、红利征税问题个人从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信用社、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仍执行扣除10%存款利息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取得企业集资利息的征税问题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仍按重地税发[1995]10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执行,即扣除10%存款利息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下岗职工较多的困难企业,其职工取得的企业内部集资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可暂缓征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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