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征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9]51号 1999-11-18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608号)和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每套(含正本、副本、框架和表格费等)收费50元,各地应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委托办理等名义变相价外收费。 二、在换发证工作中,各地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有违规收费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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