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4]61号 2004-07-06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失效。 最近,部分基层局要求对企业年金是否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的问题给予明确。经口头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现明确如下: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为本企业职工设立的,属补充养老保险范畴。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00四年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厦劳社[2004]109号)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承办企业年金业务,地税部门也不受理企业年金的申报缴交业务,企业可自行选择商业保险或其他形式办理。因此,企业及个人向金融保险机构实际缴付的企业年金,应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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