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3]3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23
摘要:联合办学指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负责发放学历证明,由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提供教学管理,场所和负责生源,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对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在批准收费标准内的收费,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取得的分成收入,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征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川地税发[2003]31号           2003-04-23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六条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中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不记设备问题。

  设备:是指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生产制造、检测、医疗、储运、扩能、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成品机器产品。具体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名单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大型水电工程跨市(州)、县(市、区)建设,其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的征管问题。

  整个工程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如有争议,由跨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协商办理,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三、关于无资质建筑施工队借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及日常事务等)进行房地产建筑或开发,并将建筑或开发的房产留一部分分给建筑队相关人员(房产证由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为其办理)是否征税问题。

  上述行为属于房地产建筑或开发行为,应当依法征收建安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征免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第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3]第34号)中第三条:“民办学校收取的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1]第45号)中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收费的规定”,学校的教育劳务收费范围:即学费(每人每期不超过460元)、杂费(每人每期不超过60元)、课本费(按书价计)、住宿费(经同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代管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学校超过标准收取的费用和收取的择校生费、调剂生费、赞助费(纯公益赞助除外)、教育成本补偿费、建校费及其他收费,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营业税名单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服务业——其他”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联合办学征税问题

  联合办学指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负责发放学历证明,由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提供教学管理,场所和负责生源,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对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在批准收费标准内的收费,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取得的分成收入,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征税。

  六、[条款废止]关于设计收入纳税地点问题

  对在外省取得的设计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规定执行。

  对省内取得的设计收入,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监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川地税发[1998]第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条款废止]关于体育俱乐部取得的运动员转会、租出的收入征税问题。

  八、关于对网吧收入按照何种税率计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包括电信部门和文化教育部门)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娱乐业”税目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应并入收入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对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批问题。

  对金融企业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仍由各市、州地税局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严格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十一、关于对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前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税,若要征税是按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还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前的应当征税;征税时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包括分次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

  十二、关于对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后的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依法成立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第(二十)条政策的执行时间问题。

  此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发生的应税行为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四、关于各类协会等在培训过程中,代收出国考察费高于支付给外事和旅游部门的费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随主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按主业适用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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