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5]41号 1995-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税务系统处理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的工作,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访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群众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局接到反映税务违章行为的举报,包括书信、来访、电话举报(下同),凡属于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由市局纳税检查处根据不同情况,转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或市局直属单位办理;属于本市国家税务系统管理的,转市国家税务局处理;属于国税、地税两局共同管理的,将原件转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或直属单位办理,将原件的复印件转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二、各区、县局、直属单位接到反映税务违章行为的举报,凡属本局管理范围的,应责成有关税务所、稽查队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区、县国税部门管理范围的,转区、县国税部门处理;属于国税、地税两部门共同管理的,将原件交有关税务所、稽查队进行调查处理,将原件的复印件转区、县国家税务局处理。 三、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章案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地税局管辖权的,有关区、县地税局应本着有利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局确定。 四、各区、县局、市局直属单位接到举报税务违章案件后,要在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在三个月内结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做好督办,检查工作。对案情复杂、不能按期结案的,应有中间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适当延长。对市局转办的未能按期结案的案件,其中间报告要报送市局。 五、对有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的举报人,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按规定办理奖励事宜。 六、属于下列情况的案件要向市局报送处理结果,并填写结案报告单一式两份。 (一)市局领导交办件; (二)偷税、骗税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应缴未缴税款或欠税在50万元以上的; (四)触犯刑律、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市局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 七、各区、县局、各直属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表》(附后),其中,查补税款及处罚情况应反映实际入库的情况。 八、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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