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农[2002]343号 2002-08-0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全市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着装工作,加强代征人员着装管理,现将《北京市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2日 北京市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农业税收代征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农业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便于群众对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的识别和监督,加强服装管理,根据[89]财农税字第1号《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装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农业税收代征工作由乡镇财政部门中具有代征农业税收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农业税收代征人员)具体负责。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由区、县地方税务局与乡镇政府共同确定。代征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根据农业税收代征工作需要,原则上核定每个乡镇农业税收代征人员1—3人,因乡镇区划调整及合并等原因致使征收工作量增大的,可适当增加农业税收代征人员1—2人。 三、农业税收代征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税务制服。在履行代征工作职责时,必须穿着统一成套制服,佩带帽徽、胸章、肩章,持本人农业税收检查证。税务制服必须整洁,帽徽、胸章、肩章必须端正,且不得佩带饰物。在日常工作时如要着装,必须佩带胸章、肩章。在非工作时间不得着装。不得将税务制服转借或赠与他人。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着装的仪表风纪及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且屡教不改者,取消其着装资格。同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着装的管理,并将其列入对乡镇代征单位的考核内容。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着装工作的人员,要对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着装工作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 六、着装人员在第一次领取服装两年内,以及换装后一年内,如调离工作岗位时,对新领取的服装按工本费的50%(两年以上按30%)折价收回价款,并收回帽徽、胸章、肩章;其他时间调离的,价款可递减。各区县局所收价款,应于当年12月中旬交市局财务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