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9]64号 1999-12-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福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系由原省邮电管理局下属的移动通信局改制而成,1999年3月31日之前的企业所得税由原省邮电管理局汇总缴纳。各地应切实做好所在地移动通信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监缴工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