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公司2002年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38号 2003-01-2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司《关于福建省电信公司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闽电信财务[2003]16号)收悉。鉴于此次财产清查是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统一部署,为配合《企业会计制度》从2003年起在集团公司的全面顺利实施,促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与国际会计接轨;同时,考虑到公司上市后将就地纳税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剥离不良资产,消化资产损失,减轻企业今后负担。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财产损失50249万元在2002年度税前列支。上报的有关财产损失明细表已核,一并予以退回。 附:福建省电信公司财产损失汇总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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