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2]181号 2002-11-5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由于城市房地产税条例在1951年制定后,相关的有关税率的补充规定不配套,给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带来不便,为公平税负,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房产税的规定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的方案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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