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6]5号 1996-1-30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盐地税发[1995]164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精神,现就《请示》中关于金融业的转贷业务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金融企业(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除其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再贷给国内企业可按利差收入(即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外,一般贷款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二、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文规定的执行时间199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中关于贷款划分为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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