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519号 2004-11-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从2004年度起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请按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1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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