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规范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企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规范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效率,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税务行政执法实际,现将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企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公告送达。

  二、送达方式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公告送达:

  (一)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国内公开发行的媒体刊登;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或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受送达人主管税务机关子网页刊登;

  (三)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文字、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三、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的时间

  拟采用公告送达的,自税务机关决定采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四、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的内容

  (一)受送达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公告送达的原因;

  (三)公告送达的税务文书名称、编号及具体内容;

  (四)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及法律效果;

  (五)告知受送达人办理的事项、享有的权利及其逾期未办理的法律后果;

  (六)税务机关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七)税务机关全称、公告日期。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4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规范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送达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规范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公告送达?

  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或利用广播、网络、电视等宣传工具,将税务文书有关内容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企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公告送达。

  三、公告送达的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了公告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告送达的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公告期限如何计算?

  公告期限自公告次日起算。

  五、税务机关如何留存公告送达的证据?

  公告送达属于推定送达,因此采用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慎重,严格公告程序,保存公告记录,留存送达回证。虽然公告送达的送达回证没有受送达人签字,但应当对公告送达的证据以拍照、录像形式予以保存,附在送达回证之后。

  六、公告送达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个人身份信息中的出生年月日原则上以“*”代替。

  七、《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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