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2]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2-04-05
摘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22]19号      2022-04-05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4]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24年7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深入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健全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为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培育目标。到2025年,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5万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50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0家,新增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30家左右,打造成为补链强链和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1.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研究。充分发挥省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卡脖子”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参与工业强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在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区,依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交易市场3.0,为中小企业成果转化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畅通创新成果转化渠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加强知识产权指导服务。深化“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应用,探索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加速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创造、布局导航、公共存证等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企业推广转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开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侵权预警、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机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力度。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平台,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

  (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1.加强人才引进培育。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培育企业家队伍。实施“鲲鹏行动”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工程,着力引进海外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培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建设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一批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匠。(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

  2.加大人才保障力度。优化和完善人才评价制度,符合我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校企联合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在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经省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当地同城待遇,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质量品牌建设力度。

  1.全面提高质量标准。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管理方法,积极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开展标准化指导服务,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率先开展标准筑基工程,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积极参与浙江标准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着力提高品牌竞争力。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鼓励各地对“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进行奖励。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国际化运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1.提高政府采购份额。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顶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的政府采购评审价格扣除比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推荐,其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制造(精品)馆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提高预付款比例,加快资金支付。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政采贷授信额度,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1.推进产品应用。依托产业一链通应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协同制造,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应用。完善民参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目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防科工配套协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2.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定期召开“专精特新”新品发布会,及时发布展会目录。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机遇,深化与其他RCEP国家经贸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加大数字化赋能力度。

  1.促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发挥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等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结合发展实际实施技术改造,加快建设一批“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数字化发展内生动力和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加快“5G+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引导中小企业将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制造等核心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开发集成一批面向典型场景和生产环节的工业APP。(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加强直接融资服务。推进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办理,为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对在A股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并购重组。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全周期分类指导和咨询培训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2.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专项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优惠等政策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专精特新”专属信贷产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单户担保、再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服务,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鼓励各地通过担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风险分担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特色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九)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在新增计划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安排上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积极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用能。鼓励打造一批“专精特新”特色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企业码”为重点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各设区市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各县(市、区)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指导企业确定服务联络员,精准对接政策资源。结合联合国中小微企业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常态化开展中小企业“法治体检”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资金扶持。积极争取并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其他涉企专项资金要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要支持对象。各地也要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培育监测。围绕工业“五基”(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基础技术、基础软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立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推动国家、省、市、县和部门间数据贯通共享,加强对企业的培育监测。(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提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典型案例,运用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政府)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更好理解,现就《若干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若干意见》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2019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第五次会议上提出,实施冠军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1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1月6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和《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兼顾当前与长远,提出了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短组合政策举措。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明确,要求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支持力度。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2012年起就部署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2020年,相继制定实施《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进入新阶段,面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新形势,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以新发展理念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2021年8月30日,省政府开了全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推进大会,提出做专做精制造业创新主体,梯次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月23日,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加大市场主体升级力度,制定出台“专精特新”政策举措。在“三服务”过程中,基层政府和企业都明确希望省里能出台政策意见,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引领带动全省广大中小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若干意见》总体思路

  《若干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聚焦“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需求和痛点难点,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较高含金量的政策举措。主要有三点考虑:

  一是坚持重点培育和面上推进相结合。在标题设定上以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突破,引领带动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之路。

  二是坚持指导性政策和办实事举措相结合。在政策框架上贯彻国家《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提出政策举措。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聚焦问题,突出重点,立足浙江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实际,结合国家《“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提出我省“十四五”的培育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关于《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和培育目标。为进一步明确方向、统一思想,着重对“专精特新”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深入阐释,提出到2025年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目标。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主要从创新、知识产权、人才、质量标准、政府采购、市场拓展、数字化转型、融资、要素保障、公共服务等10个方面提出18条具体政策举措。一是创新政策。充分发挥省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二是知识产权政策。深化“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应用,探索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加速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创造、布局导航、公共存证等服务。三是人才政策。在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中,经省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当地同城待遇,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四是质量品牌政策。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各地对“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进行奖励。五是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进行重点推荐,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制造(精品)馆采购。六是市场拓展政策。完善民参军“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产品目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防科工配套协作。及时发布展会目录,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抢抓RCEP生效实施机遇,深化与其他RCEP国家经贸合作。七是数字化转型政策。发挥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等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建设“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参与分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应用试点。八是融资支持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股改、发债、融资。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专精特新”专属信贷产品、保险产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再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九是要素支持政策。对亩均评价等级为A类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排放等要素保障。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用能。十是服务保障政策。组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企业码为重点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指导企业确定服务联络员,精准对接政策资源。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为保障《若干意见》的有效实施,明确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资金扶持、培育监测、考核评价、宣传引导等5个方面的措施。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读人:梁化乔;联系电话:0571-8705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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