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7]12号 2007-05-3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9号),2006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70元,3倍为7110元。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9号)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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