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8]125号 2008-8-7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出口取消出口退税并符合《通知》第三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商品,出口企业必须在8月15日前持合同文本填报《取消出口退税商品2008年8月1日前已签出口合同备案表》(见附件)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登记备案。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受理认可企业的备案后应汇总本地备案合同总额,以便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商品2008年8月1日前已签出口合同备案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八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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