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9]694号 2009-09-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的管理,规范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印制、发放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597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由省局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现一律改由市(地级市,下同)地方税务局监制。由高速公路公司向统一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并逐级上报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二、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不再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一律套印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的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基本式样不变,发票承印企业暂不改变,发票代码由市地方税务局编排。套印市局章的通行费发票可发给高速公路沿线的收费站收费使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高速公路企业已印制的由省局监制的通行费发票可用完为止(旧票只能用到今年底止)。今后新成立的跨市高速公路公司,其通行费发票印制、发放、管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仍由省局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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