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6]7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2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范围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79号        1996-03-29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范围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委托代征税款问题

  (一)省局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本着有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哪些项目收入应纳的地方税收,经与当地同级国家税务机关商定后,委托同级国家税务机关代征。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的税款,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以地方税务局的名义征收税款。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国家税务机关代征的税款,应缴入地方库。并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收入考核范围。

  二、关于交叉征管的“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新的条例公布之前,应依照现行条例规定,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适用税率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账簿不健全的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也可以核定带征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纳税销售(营业)额计征。

  三、[条款废止]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根据国税发[1996]37号文对发票管理的划分规定,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发放、管理的发票见附件目录。

  (二)各地在本通知下发前供应给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属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应及时列册清理,收归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发放。

  (三)套印原本省各级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凡属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其使用期限按粤地税发[1995]133号文规定办理。

  四、关于税务检查问题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国家税务机关代征税款的,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执法程序,即处理权归属地方税务机关。

  五、关于征管资料档案的移交和建立问题

  (一)征管范围调整后,纯属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个体工商户纳税资料原件,各级地方税务局应主动向国家税务局索取;涉及国家、地方税务机关交叉征管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资料,各级地方税务局也应生动向国家税务局索取影印件。

  (二)为保证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各级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核对新接管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建立完整、规范的征管资料档案。

  (三)征管资料档案的移交和建立工作,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

  六、关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今年的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省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七、过去省局下发的税收征收管理通知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本着与国税合作共事的精神,主动与国家税务部门建立通力合作关系,遇到问题,应互相通气,团结协作解决,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3月29日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目录

  附件2:国税发[199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1日)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目录

  农林牧渔产品销售专用发票(自产自销)税务局

  印花税专用发票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

  劳动服务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汽车运输专用发票

  运输装卸专用发票

  饮食业专用发票

  旅业房租专用发票

  洗染业专用发票

  摄影业专用发票

  广告业专用发票

  机动车辆保管收入定额发票

  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其他征收营业税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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