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四[1996]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初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适用范围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2-09
摘要: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已明确各类锯材不属于农业产品范畴,故对沪地税四[1995]21号《关于明确本市个体户销售农业产品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带征率范围的通知》规定按销售额0.5%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农业产品范围中的林业产品类内的木材,不再按销售额的0.5%带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初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适用范围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沪国税四[1996]4号       1996-2-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直属第五分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农业产吕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对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本市已以沪国税流[1995]78号文转发。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述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对《上海市实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适用范围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初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的适用范围为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其自产的属于沪国税流[1995]7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所确定农业产品。对销售蔬菜的收入仍按本市原有关征免税的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已明确各类锯材不属于农业产品范畴,故对沪地税四[1995]21号《关于明确本市个体户销售农业产品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带征率范围的通知》规定按销售额0.5%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农业产品范围中的林业产品类内的木材,不再按销售额的0.5%带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