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初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适用范围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沪国税四[1996]4号 1996-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农业产吕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对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本市已以沪国税流[1995]78号文转发。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述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对《上海市实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适用范围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初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的适用范围为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其自产的属于沪国税流[1995]7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所确定农业产品。对销售蔬菜的收入仍按本市原有关征免税的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已明确各类锯材不属于农业产品范畴,故对沪地税四[1995]21号《关于明确本市个体户销售农业产品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带征率范围的通知》规定按销售额0.5%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农业产品范围中的林业产品类内的木材,不再按销售额的0.5%带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