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8〕74号 2008-05-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尽快对本地石脑油生产企业和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要求企业按时登记备案。要及时向石脑油生产企业和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宣传《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做好相关辅导工作,确保企业熟练掌握《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申请领购和开具使用的程序、方法及要求。 二、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首次申请领用《证明单》时,应派员到企业所在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证明单》台帐。要认真将《证明单》相关联次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及时做好与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传递工作。 三、在《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之前,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经按政策规定免征消费税的,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补办免税手续,向同一企业多批次销售免税石脑油的,证明单可一次性汇总开具。 四、《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号码的第1、2位为我省行政区划码“34”,第3、4位为各市行政区划码,后6位为自然码。证明单由各市国税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五、各地对政策执行和免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及时上报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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