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二字[2000]110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23
摘要:我省律师事务所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暂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0]65号)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0]110号        2000-10-23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 第一项所指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每月1000元)执行。第六条 第二项所指企业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

  二、《规定》第九条 所列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后,分别按不同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三、我省律师事务所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暂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0]65号)的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按所列表格式样自行印发。

  五、由于本通知下达时间较晚,各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征管到位。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报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