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0]110号 2000-10-23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 第一项所指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每月1000元)执行。第六条 第二项所指企业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 二、《规定》第九条 所列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后,分别按不同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三、我省律师事务所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暂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0]65号)的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按所列表格式样自行印发。 五、由于本通知下达时间较晚,各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征管到位。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报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