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2001]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1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1]19号       2001-03-15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2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2月02日起,本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5号)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3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