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1]19号 2001-03-15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2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2月02日起,本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5号)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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