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驻青领事馆购买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94号 1999-05-04 市北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1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青岛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外国驻青领事馆(目前仅指“大韩民国驻青总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管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定青岛市石油总公司所属的第六加油站经营供应领事馆不含增值税的汽油、柴油业务。 二、领事馆须持加盖“XX领事馆加油专用章”(例如:大韩民国驻青岛总领事馆)的“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凭证”(格式附后)到指定加油站购买不含税汽(柴)油票。加油站据此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供应油票,并开具普通发票,同时在普通发票和油票背面上加盖“领馆专用”章。 三、加油站应凭加盖“领馆专用”章的油票,对照由市府外办提供的领事馆车辆号码名单(见附件)予以加油,未列入名单中的车辆一律不得享受零税率政策。 四、青岛石油总公司销售领事馆的不含税汽(柴)油须单独记帐,单独核算。按月将收回的符合规定的油票填写明细汇总表,报青岛市市北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增值税零税率手续,即免征销售汽(柴)油增值税,进项税款可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市北国税局应建立相应的台帐予以监管。 五、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不明确之处,请及时反馈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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