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农[1997]706号 甬地税一[1997]258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1
摘要:对国有农口企事业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农[1997]706号 甬地税一[1997]258号         1997-12-1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农口企事业单位的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非农口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规定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有农口企事业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其他农口企事业单位,也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对原实行农口财务大包干范围内的企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以外所取得的所得,在2000年以前给予按比例返还企业所得税的照顾:1997年返还100%,1998年―2000年返还50%。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范围内的企业名单位按照原市财税局甬税二[1994]553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果部分企业由于改名、闭歇等原因需要调整名单的,应报市局备案。

  六、对以上实行减免或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现行管理权限进行报批。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1日

  附件一:

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一、种植业

  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事业。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包括:

  (一)种植粮食作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杂粮及其他粮食作物。

  (二)种植经济作物: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植物)、糖料植物、香调料植物、各种热带和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萝、荔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及其他经济作物。

  (三)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

  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

  (四)种植园艺作物:包括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

  (五)种植食用菌类作物:包括种植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类作物。

  (六)种植绿肥及饲料作物:包括种植苜蓿、紫云英、毛苕子、三叶草、水葫芦及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

  二、养殖业

  (一)畜牧养殖业

  畜牧养殖业是指利用粮食、牧草、工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其他农作物产品、秸杆、工业副产品、天然或人工草场等,饲喂或放徼养殖各种畜禽类动物。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大牲畜(牛、马、骡、驴、骆驼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其他经济动物(兔、蜂、蚕、珍兽、珍禽等)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

  宠物类的养殖不属于畜牧养殖业的免税范围。

  (二)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是指利用人工水域(池塘、水库、温室、工厂化养殖设施)、天然水域(江河湖泊、沿海滩涂、海湾)和稻田等,放养各种水产动物和水产植物。

  1、水产动物养殖:包括放养鱼、是、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2、水产植物养殖:包括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及其他水产植物。

  附件二:

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馐、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小米、面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玉米片、薯粉、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喜芽、绿豆芽等。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1、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2、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桨),细木工板(含复合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木旋制品,栲胶,针叶饲料,饲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棒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通过对各类蔬菜(含山野菜)晾晒、冷藏、冷冻、脱水,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具体包括:

  (1)利用冷藏设施,将鹇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豆类、柿子椒、蒜苔、黄瓜等。

  (2)将植物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米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长时期菇、平菇等。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种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果仁、坚果等。

  3、花卉及观赏用、绿化、药用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晒制的药材及用于加工化工产品的原料等。

  (四)烟草初加工

  通过对烟草的简单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各类烟叶片,具体包括:

  1、晒烟叶。利用太阳的辐射热能晒制而成各类烟叶,如晒黄烟、晒红烟、捂晒烟、香料烟、晾烟。

  2、晾烟叶。在晾户内自然干燥的各类烟叶。

  3、烤烟叶。在调制过程中有用人工生火烤制的各类烟叶,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免税范围。

  (五)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没(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等。

  精炼植物没不属于免税范围。

  (六)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七)菜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调、摇青)、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制成的初制茶(毛茶)。

  精制茶、连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八)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原单位、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免税范围。

  (九)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等脱绒工序而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等。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荣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精干(洗耳恭听)麻、纤维、丝、绳。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

  (十)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原料,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灿、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以及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交货、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盐渍、乔里、脱脂、晾干或熏干、鞣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盐渍皮、原料革等。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耳恭听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等。

  6、蜂类初加工。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冒牌蜡、蜂胶、蜂花粉等。

  内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吓粉,骨粉,肉粉,羽毛粉,乳清粉等。

  2、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等。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子籽、农作物秸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等。

  三、渔业等

  (一)水产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是、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棘)、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江蓠、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自理和包装的产品。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法)、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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