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工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5]2号 2005-02-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工业用地经公开挂牌出让后契税征收的请示》(诸财农[2004]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政府收回原工业用地再改作商住用地公开挂牌出让的,承受方不论是原单位还是新单位,均应按出让价全额缴纳契税。被政府收回土地权属的,已交纳的契税不予退还。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5年0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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