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3-4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6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汇算清缴对象和范围 汇算清缴的对象为绍兴市辖区内由国税部门(包括绍兴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滨海税务分局、滨海税务分局江滨办事处,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或“企业”),包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上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应依法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15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管理的分支机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文件中列举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绍兴市辖区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分支机构”),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汇算清缴申报时间要求 (一)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在完成电子申报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科归口管理员报送相应的纸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下同)和相关资料。 (二)对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以纸质书面形式,下同)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科归口管理员;有下级分支机构的市本级分支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电力、石油、邮政、铁路、有线电视等分支机构,下同)还应同时将全市汇总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外资分支机构报送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处)。 汇算清缴结束后,有下级分支机构的市本级分支机构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向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外资分支机构向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处)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其他分支机构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 三、汇算清缴方法和程序 汇算清缴具体方法和程序明确如下: (一)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辅导会、绍兴国税网站(http://www.sxssat.gov.cn/)、咨询电话(12366)等各种方式了解、咨询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查询、下载相关的表单、资料等。 (二)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前扣除事项的备案、审批资料。 其中:对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另有规定除外)提供书面申请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对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提供书面申请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备案、审批具体要求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194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发[2009]17号)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备案、申请审批表单式样见附件6。 (三)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自行汇算清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自愿原则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为防范涉税风险,建议纳税人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六)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所得税手续。 (七)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将组织力量对有关企业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和检查。经审核、评估和检查查补的税款按规定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各类涉税附列资料和其他资料。汇算清缴具体需要报送的资料见附件1。 对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收支情况,在总局未明确前暂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附件2)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作为报送资料。 (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应附送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鉴证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应当反映对该事项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计算过程和会计事实等情况,以及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的鉴定或鉴证意见、结论等内容。 (四)代理报告、鉴证证明等应附中介机构和鉴证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必须依法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申报、报送资料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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