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1〕43号 1991-09-18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情况,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如供需双方订有合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又由需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品种、数量等事项开具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的,这类调拨单免于贴花,可仅就合同贴花。如果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合同有效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可按年度实际应税金额计算贴花;对于未订有合同,开具的调拨单为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则应按规定贴花。县(市)税务局可根据以上原则鉴别确定。 2、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我省明确为经县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有从事收购业务的部门,如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农副产品”的范围,由于各地区间的差异较大,情况也会发生变化,全省不作统一规定,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文通知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目前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同业拆借的利率最高不得高出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日拆性贷款利率的30%”,对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高限,各地税务局可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了解确定。 4、根据国家局通知第十四点有关代理合同不贴花的规定,我省(89)闽税政三字第377号文中有关代购代销合同贴花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1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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