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2001]230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计算机建档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15
摘要: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的建档监控和跟踪管理,要统一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管理。各分局管理查所负责将征管的高收入行业和人员调查摸底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每月缴纳的税收情况及时录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税政科负责督促和考核管查所对高收入建档户的监控和跟踪管理工作。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计算机建档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01]230号     2001-08-15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和省地税局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决定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计算机建档监控和重点跟踪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期,中央领导对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作了重要批示,强调指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它即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自颁布以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应当承认,对部分高收入行业和人员的控管不力,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所以,各级地税部门应该从讲政治的高度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控管。由于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实计算行机建档监控和重点跟踪管理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特别是要基本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人员的收入结构和来源渠道,情况相当复杂。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班力量开展此项工作。要以对部分高收入行业和人员的建档管理为切入点,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为依托,为全面建立纳税义务人(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电子化档案体系创造条件,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二、实行计算机建档监控和重点跟踪管理的高收入行业和人员的范围

  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确定的高收入行业和人员的范围为准。

  三、计算机建档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号。以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为纳税人的唯一档案号。

  (二)纳税人的国籍、身份、职业、联系方式及住址。反映纳税人的国籍、供职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

  (三)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情况。反映纳税人应税收入主要来源信息。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各项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承包、个体生产经营等)和其他单项收入的来源及申报、纳税情况。

  (四)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申报情况汇总。反映扣缴义务人对该纳税人的扣缴税款情况。包括不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情况汇总。

  (五)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稽核、检查等情况。通过扣缴义务人信息交换和汇总,与纳税义务人的自行申报进行稽核,反映纳税人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和税务机关稽核、检查等情况。

  (六)纳税人税务违章记录。

  四、方法步骤

  (一)进一步扩大和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工作。

  1、对纳入重点监控的纳税人,将逐步实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申报和纳税人年度自行汇总申报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考虑到目前对所有重点监控纳税人全面推行“双向申报”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年将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中首先进行扩大申报的试点。

  2、试行“双向申报”的纳税人,其年度汇总申报的地点可由其自行选择,申报地点选择的原则是: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无工作单位的,在居住所在地。纳税人选定纳税申报地点后,应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纳税申报地点一经税务机关核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动。

  3、试行“双向申报”的纳税人,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原则是:纳税人选择的年度汇总申报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重点监控纳税人的全面纳税情况进行汇总和跟踪监控管理,并行使税务稽核和税务检查权,其他税务机关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分期分批逐步完成建档工作目标。

  1、对纳税重点监控的高收入人员要求在2001年底以前初步完成调查摸底和建档工作。

  2、对高收入行业的调查摸底和建档,要结合今年市局统一部署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做到检查一户、摸清一户、完成一户的建档。

  3、对未进行检查的其他高收入行业,必须于2002年底以前逐步完成调查摸底和建档工作。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1)一季度:高等院校、石油、石化、烟草、城市供水、供气、航空行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2)二季度:金融、证券、保险、电力、电信、铁路行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3)三季度:房地产、娱乐业、星级饭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4)四季度:其他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

  4、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摸底调查和建档工作的时限确定从2000年度开始,以后逐年监控和跟踪管理。

  (三)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的建档监控和跟踪管理,要统一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管理。各分局管理查所负责将征管的高收入行业和人员调查摸底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每月缴纳的税收情况及时录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税政科负责督促和考核管查所对高收入建档户的监控和跟踪管理工作。

  (四)各分局在抓此项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有什么反映或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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