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8]41号 2008-5-2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对石脑油生产企业销售给乙烯、方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乙烯、方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 《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本市统一填“31”,第3、4位本市统一填各区、县行政划码,后6位为自然码。 在试行《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过程中,购货方税务机关与销货方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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