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冀0929刑初280号 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冀0929刑初280号

  发文日期:2021-12-29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冀0929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住本村。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1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次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书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红娟,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一部刑诉〔2021〕Z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广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孙书田、王红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杨某(已判刑),先后在献县注册了沧州海轩贸易有限公司、沧州轩海贸易有限公司、沧州润宝泰物流有限公司、沧州恒顺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杨某主要负责领票、报税等,李某主要负责对外联系虚开发票和资金管理等。为获取开票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08份,价税合计227162745.35元,虚开税款32568596.95元,被告人李某获利2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商登记证明、国家税务局调查资料、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违法犯罪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安某1、安某2、李某1、孟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平时热于助人,两次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建议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杨某(已判刑),先后在献县注册了沧州海轩贸易有限公司、沧州轩海贸易有限公司、沧州润宝泰物流有限公司、沧州恒顺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杨某主要负责领票、报税等,李某主要负责对外联系虚开发票和资金管理等。为获取开票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13份,金额96574113.55元,税额16417599.11元,价税合计112991712.7元,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95份,金额98020034.84元,税额16150997.84元,价税合计114171032.3元。被告人李某获利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1、同案犯杨某供述,我见李某从事开票的业务挺挣钱,就让他带带我,李某让我在献县注册公司,我负责献县公司的业务,领票后交给他,他负责做业务,挣了钱给我分红。2016年4月份,我拿父亲杨某身份证在献县工商局注册了“沧州海轩贸易有限公司,我办好手续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李某过来取票。过了两个月左右,李某说发票不够用的,让我再注册一家公司,我在6月份注册了”沧州轩海贸易有限公司“,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李某往外虚开。在2016年8、9月份时,李某又找了两个人来献县,让我帮忙办了两个公司,分别是”沧州润宝泰物流有限公司“和”沧州恒顺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让我负责献县的业务,恒顺通公司没有批一般纳税人,不能领票。公司虚开发票都是李某联系,网银和公司账都是李某在做。我大概得了十五六万元的好处。

  海轩公司的注册场地是郭庄镇杨尧京村,税务局验场地时我领他们去了,轩海公司注册场地是陈庄镇七里墩村,实际公司没有场地。我问李某这么往外开发票会不会出事儿,李某说这些业务都有资金往来,进销项都是相符的,不会出事儿。

  2、被告人李某供述,2016年杨某说想跟着我开发票赚钱,我让杨某找两个法人先注册两家公司,杨某就注册了“海轩”、“轩海”两家公司,我和杨某共注册了四家公司,还有润宝泰、恒顺通。杨某负责在献县注册公司、领发票、找会计、开发票。我负责联系业务对外销售虚开的发票。每次都是我把开票金额等内容提供给杨某,杨某按着内容开好发票快递寄给对方。对外联系虚开的公司有天津清顺治煤炭有限公司、芜湖的公司、沧州的公司、大连公司。芜湖公司我通过安梦贵开的出去的票,票面金额大约一千多万元,按5.5个点收的开票费。海轩、轩海公司的网银我拿着走过账,润宝泰、恒顺通公司网银张家慧拿着了。

  3、证人李某2证言,2016年3月份,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需要一些增值税发票,我认识李某,他有资源,是献县的发票。我就找李某从献县开了票面金额三百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概20多份。奥特艾尔公司给献县开票公司打款,献县扣除票的税款后把钱转到我的账户上,我扣除了好处费又把钱打到杨颖的账户上了。

  4、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通过李某2找轩海公司开具过27份增值税发票,金额约300多万。

  5、证人孟某证言,我名下的一张尾号为8579的农行卡是李某使用了,资金流水情况不知道。

  6、证人李某1证言,我名下一张工行卡李某使用了,2016年天津锦程鸿天贸易公司法人变更情况也是李某让我去办的。

  7、证人安某2证言,我知道李某和杨某在献县合伙做生意,做什么不知道,李某给过我十几万元钱,让我还杨某的欠账。

  8、证人杨某、卢某证言,我儿子杨某用身份证开公司了,他们到国税局签过字,他做什么生意不知道。

  9、证人魏某证言,2016年给海轩和轩海公司做过会计,是杨某聘用的我,有一次杨某让我去欣苑小区租的房子里开发票,因打印机有问题没打印出来。我当会计时报税没报过去就发现不正常了,会计报表业务量大交税很少。我问过杨某营业执照法人不是他的问题,他说是他亲戚的,他负责管理。

  10、证人吴某证言,杨某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认证时找我签过一个字,认为这样才能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把当月末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我在家里电脑上给他报税。我记不清哪个公司了,当时杨某拿来一大摞开好的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一看业务量太大,就不想做了,我就把这个月的整完就不干了。

  1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海轩公司开给首江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是我应公司老板的要求在网银渠道操作的。

  12、证人马某证言,首江公司与沧州海轩贸易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通过大邱叫“张飞”的人联系的,大约开了四百多万元的票,按6%比例支付的开票费。

  13、证人陈某证言,辉煌伟业公司接受沧州轩海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抵扣不清楚,公司控制人是马某。

  14、证人郭某证言,我是2016年9月份来献县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一个营业执照,当时是于真付说替别人办理营业执照,一个给2000元钱,我就同意了。我和于真付被一个男人拉到献县,他带我们去了地税局和国税局,我签了几个字,我和于真付每人替办了一个营业执照,我办的注册资金是360万元,于真付办的注册资金是500万元。

  15、辨认笔录,杨某对开发票的李某、安士江进行了辨认。

  16、沧州海轩贸易有限公司、沧州轩海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相关资料。

  17、献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沧州润宝泰物流有限公司、沧州海轩贸易有限公司、沧州轩海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记录。

  18、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

  19、献县国家税务局的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资料、调查报告。

  20、记账凭证、回单。

  2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22、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李某于2018年6月29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3、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1月31日被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派出所民警抓获。

  24、献县公安局数据统计证明,沧州海轩贸易有限公司、沧州轩海贸易有限公司、沧州润宝泰物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进、销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08份,价税合计227162744.9元,虚开税款32568596.95元。

  25、户籍证明、本案相关联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李某辩护人提交的李某见义勇为证书经核实确属事实,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合并执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告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33年7月31日止,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折抵刑期1日)。

  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

  罚金追缴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坤

审判员 赵文艳

审判员 张素兰

人民陪审员 史丽丽

人民陪审员 吉秀珍

人民陪审员 樊续

人民陪审员 孔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伟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