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581刑初9号 发文日期:2021-04-3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581刑初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常熟市黄山路99号B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8067****,法定代表人杨某勤。 诉讼代表人:李淑芳,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人:杨某勤,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人杨某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茅拯江,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18号起诉书及常检二部刑补诉〔2020〕1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苏0581刑初573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二、被告人杨某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勤以部分事实没有交待清楚为由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2020)苏05刑终6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后,公诉机关以常检二部刑补诉〔2021〕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淑芳、被告人杨某勤及辩护人茅拯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勤,于2012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发票的方式,从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常熟宁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船用配件厂有限公司等单位,由上述单位入账抵扣税款,涉案发票价税合计1151.46万余元,骗取国家税款167.3万余元。另外,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勤于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延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润利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其经营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涉案发票价税合计2528.06万余元,骗取国家税款367.32万元。 公诉机关常检二部刑补诉〔2020〕1号补充起诉指控: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勤,于2015年8月至12月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黄某为常州立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汇宇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明宇钢管游戏那公司、常州中赫威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创成管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创成精密钢管厂、常州市华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新升武进配件厂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公司取得发票后入账并抵扣税款。涉案发票共计人民币1014.96万余元,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47.47万余元。 公诉机关常检二部刑补诉〔2021〕3号补充起诉指控: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勤,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市正豪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豪公司)共虚开了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价税共计人民币355.41万余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1.64万余元,已由正豪公司申报并抵扣。2019年11月,正豪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税款。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勤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勤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某勤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部分受票单位已补缴税款,被告人是作为单位主管人员被追究责任,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常熟宁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处)法定代表人叶某(已判刑)在与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杨某勤从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共虚开了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常熟宁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561584.49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72196.04元,上述发票均由常熟宁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2019年7月,常熟宁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补缴了上述税款。 2、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常熟市常东机械有限公司(已判处)法定代表人徐某(已判刑)在与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杨某勤从他的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共虚开了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其常熟市常东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470281.69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04228.96元,上述发票均由常熟市常东机械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2019年7月,常熟市常东机械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3、2015年6月,常熟市天钢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与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杨某勤从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共虚开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常熟市天钢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57126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1890.11元,上述发票均由常熟市天钢商贸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2019年7月,常熟市天钢商贸有限公司补缴上述税款。 4、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常熟市常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庾某1(另案处理)在与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杨某勤从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共虚开了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其常熟市常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038297.2元,税款共计人民币441461.95元,上述发票均由常熟市常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 5、2015年10月至12月,常熟市船用配件厂有限公司(已判处)法定代表人张某(已判刑)在与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庾某2(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杨某勤,从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共虚开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其常熟市船用配件厂有限公司,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87379.8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03294.51元,上述发票均由常熟市船用配件厂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2019年11月,常熟市船用配件厂有限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 6、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勤,于2015年8月至12月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黄某从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为常州立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汇宇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明宇钢管游戏那公司、常州中赫威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创成管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创成精密钢管厂、常州市华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新升武进配件厂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上述公司取得发票后入账并抵扣税款。涉案发票共计人民币1014.96万余元,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47.47万余元。 7、2015年2月至12月,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勤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延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润利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武汉祥隆通远炉料有限公司、北京艺海佰特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同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了2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其经营的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5280659.72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673258.28元,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 8、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勤,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市正豪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豪公司)共虚开了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价税共计人民币355.41万余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1.64万余元,已由正豪公司申报并抵扣。2019年11月,正豪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税款。 2019年10月19日,民警在泉州市鲤城区关帝庙附近将被告人杨某勤抓获,被告人杨某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庾某1、李某、周游、徐某、袁某、张某、庾某2、石某、蒋某、潘某、汪某、宣某1、宣某2、虞某、齐某、金某、曹某、蒋某、陆某、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勤供述及辩解,银行卡账户明细、银行客户回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凭证等,增值税税款抵扣证明、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材料单等,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相关刑事判决书、起诉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勤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勤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勤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勤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惠良 人民陪审员 赵 英 人民陪审员 陈美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怡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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