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疆电信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7]479号 2007-09-29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69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区电信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电信设备安装工程包括通信线路安装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和通信设备维修工程。 二、通信线路安装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等均属于设备。通信线路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见附表。 三、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按照电信企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四、通信设备维修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比照上述设备名单确定。 五、电信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不征收营业税。但上述设备必须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否则应计入电信安装工程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其他为电信安装工程所消耗的配件等为材料,纳税人在从事电信安装工程中所耗用的这些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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