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2]134号 2012-5-19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企业符合《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经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第一年实行审核确认,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注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注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注明符合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已按前款规定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确认,经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应按照《12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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