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5号 2011-05-26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冷冻的橙汁”(税号2009.1100)、“非冷冻的,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橙汁”(税号2009.1200)、“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葡萄柚(包括柚)汁”(税号2009.2100)及“混合水果汁”(税号2009.9010)等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税 屋附件: 1.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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