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L51号联名提案的答复 吉财税函[2022]651号 2022-5-20 孟琳娜: 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省工业企业复工后纾困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对工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分档补贴”方面 据了解,“补贴工业企业防疫消杀支出”没有政策依据和相关专项资金。根据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稳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过程中全面做好环境消杀工作的通知》(吉防办明电〔2022〕265号)精神,相关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作用,指导企业做好防疫消杀,企业要承担起防疫消杀主体责任,自行做好相关工作。我厅将积极配合省工信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全省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和有序启动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6号)要求,抓好有关政策落实,发挥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升级改造、重大项目落地和产业链搭桥等项目建设,推动复工复产工业企业增产扩能和入规升级。 二、“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3月30日,我厅联合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2〕14号),将我省2022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期,由按年核准改为按季核准。同时,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条件下申请减免。 税权在中央,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无国家特别授权,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近期,省税务局与省发改委积极沟通,根据现行财税管理体制,将突破省级权限的惠企纾困税收优惠纳入省政府向国务院争取支持的《关于恳请支持吉林省疫情后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的请示》中,由省政府一并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三、“缓缴或减免社会保险费”方面 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属国务院事权,地方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政策。因此,我省出台社会保险费缓缴或减免政策必须符合国家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于5月12日出台《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文件,文件明确: 一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可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二是部分行业企业可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2022年4月至6月期间,可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 三是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另外,该文件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3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 四、“对规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补贴”方面 我省暂无对规上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补贴政策,但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等,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在此,感谢您多年来对财政工作的理解支持,对我省工业企业发展的关注关心,欢迎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