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天,税务局小姐姐正在整理税务总局2021年最后一天的十连发,有小税官敲门,小姐姐招呼进来问道:“有什么事吗?” 小税官从身后拿出一份打印好的文件递给小姐姐,原来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小税官指着文中最后一段说:“小姐姐,你看这份文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等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版)中说废止了2006、2009、2016版的优惠目录,那么还有2017年印发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目录还继续执行吗?” 小姐姐一听,就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了。于是打开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文件,对小税官说:“来,你过来对比一下,咱们先不看内容,只看标题,这两份文件有什么不同?” 小税官一边看一边嘟噜着“没看到有什么不同啊?”~“啊!,对了,有几个字不同,36号公告说的是‘项目’,而71号文说的是‘专用设备’,难道就是因为这个?” “当然因为这个,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税收优惠,适用对象和优惠政策也各不相同,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般有三种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符合条件的项目的税收优惠,是免征减征项目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属于通常所得的税基式减免。这个税收优惠是以项目为对象的,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在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6号公告中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比如:“公共污水处理”类中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新建、扩建、提标改造项目。2.排放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项目通过相关验收。配套管网应建立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否则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到税收优惠政策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咱们通常所说的“三免三减半”。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上,就是填在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上。 不过要注意的是,对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是需要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如果在核算上和其他非优惠项目混在一起的话,那就不能享受这个税收优惠了。另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购置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实行的是抵减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优惠,属于税额式减免。企业购置用于符合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71号文件公布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环境保护部(已撤销,现职能并入“生态环境部”)调整确定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设备目录。企业只要购置了目录中的设备,如购入符合GB 18613-2012执行标准和要求,应用领域是电力拖动,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就统一按照购入价款的10%抵减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不过,企业享受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件的规定,还有一些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1.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必须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 2.企业在购置并实际使用当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即:企业在扣除依法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减免税额后的余额(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第25行“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的金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3.专用设备投资额按照购买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额确定,但不包括已抵扣的增值税额或者依法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4.可抵扣税额购置设备的资金必须是自筹资金或者是银行贷款资金。对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过,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的投资额抵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除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外,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也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 三、两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同之处 “哦,这下子我明白了,谢谢小姐姐。”小税官拍了拍脑袋说。 “别急,我再考你一个问题,现在你知道两个优惠各不相同了,那它们之间有没有什么相同的地方?” “还有相同的地方啊?我想想……” “我知道了!”小税官想了一会兴奋地说“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相同!都是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十年,从享受优惠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也就是第二年的6月1日起,保存到十年后的5月31日止。” “对!总局刚刚发了34号公告,发布了新的申报表,你可以对照着申报表再去仔细研究一下哦。另外,36号公告中还有一个《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这个优惠和前面的又不一样,是减计收入的优惠,你也应该研究一下哦。” “啊,又不一样啊?!~好吧,我去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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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总结<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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