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005年两年少入当年收入,在本年发现,该如何进行帐务调整?该收入能否并入本年收入交纳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您以上的问题应该属于前期差错更正,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应当在重要地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假如上述收入金额很小,影响不大,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不进行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年; 假如收入金额较大,则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将在本年发现的2004、2005年少计的收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收入”,并补交所得税等税金,同时计算缴纳对应税款的滞纳金。该收入不能并入本年收入缴纳所得税,其会计账务处理为: 补计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涉及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涉及营业税) 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补交其他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则同时补缴增值税(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盈余公积 根据《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补缴的税款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因企业自已补交的税款如果不够成偷税等条件的,可以不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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