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2009-04-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4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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