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涵盖了农业生产、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用地以及农业服务等多个方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三)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四)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农产品批发和零售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该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注:纳税人既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该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农业生产资料 (一)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注: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农业生产用地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农业服务 (一)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提供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十项、第三十五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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