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重组税务事项:善于从“不同”处入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覃韦英曌 人气: 时间:2021-04-06
摘要:一项重组业务,可能会同时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不同的重组方式,涉及税种可能不同。

  2009年5月的知识——

免税利好或掀企业重组潮 专家提示读懂政策再"下手"

  本网讯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不少内外资企业都在考虑调整企业现有结构。随着行业调整、洗牌的加剧,“大鱼吃小鱼”的企业并购重组活动越发频繁。恰在此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8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重组通知》),给予特殊重组业务以免税优惠。业内专家就此分析认为,该政策意在鼓励兼并重组,或将掀起一股重组并购热潮。

  研读新政:规定更加清晰系统

  “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新的重组所得税政策概念界定更加清楚,逻辑性更强,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的理解和执行。”谈到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新政,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向记者作出上述表示。

  据专家介绍,从去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不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只提出所得税处理的基本原则,并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而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关于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所得税处理,内资企业适用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两个文件,外资企业的执行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这些文件虽然也对规范中外企业的合并和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对于刚刚发布的《重组通知》而言,政策规定相对分散,系统性不强。而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重组通知》,则就企业重组的主要方式、概念及各种重组方式的所得税处理一一进行了明确,更加清晰,明白,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掌握。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区税务主管合伙人、税务专家蒋颖此前也向媒体表示,《重组通知》从税收和法律架构上对未来的并购有所帮助。原来并购重组的法律架构、成本不易测算,只能让税务师、律师来协助测算最高成本和最低成本,而最高与最低之间可能有不小的差距,这会给并购的具体操作造成困扰。现在,《重组通知》对绝大部分重组的税收成本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来说就比较容易判断这些重组是不是值得做。他还表示,总体来看,《重组通知》有三个地方比较有特点。一是整个框架和概念上在总结了内外资法规的前提下,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比较符合国际通用的做法,把内外资结合起来之后,可以让特殊重组采用递延税的方式;二是《重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这一情况的处理。此前这一点不明确,不仅对上市公司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对税收征管部门来讲也会流失税源。而此次出台的《重组通知》给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给了这部分企业一个特殊处理的机会,即在10年内交齐税,递延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三是新规对于外资企业的境内整合有很大帮助。从外资在我国的现状来看,不少外资在国内有众多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但现在,部分资产显得过于庞杂,需要清理。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此类大动作,不少企业不敢做,因为难以核算成本、预计结果。而《重组通知》解决了这一难题。

  各方肯定:重组新政或掀并购热潮

  对于该政策出台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对媒体表示,政策的出台,意在支持和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他表示,当前,企业并购重组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所得税。由于企业并购所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如果企业并购属于应税重组,企业因此就要缴纳巨额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企业的并购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负担。《重组通知》对资源的合理流动而进行的企业重组给予免税待遇,减轻了企业负担。

  资深投资管理人士也觉得,以往政府特批的重组处理方式比较普遍,但是现在新规定对规范各地并购的规范运作大有作用。经济危机正是各行业重新洗牌的良机,必定会有大量的并购重组行为发生。由于我国很多产业的集中度不高,因此龙头企业正利用这次危机谋划并购整合工作,寻找并购机会,变危机为机会。

  一位证券业人士也同时表示:对一些ST上市公司来说,这是个重大利好。实质性的资产重组将会使上市公司的业绩大幅改善,并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想象空间。而ST个股之所以能获得投资者的持续青睐,正是由于其资产重组的魅力所在。因此,作为买壳上市的多发地带———ST板块,壳资源的稀缺性将再次被市场充分挖掘。

  此外,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德勤的相关负责人也分析认为,《重组通知》规定的特殊重组需满足相应的标准,而特殊重组的标准同时适用于国内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对适用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跨境重组,除满足相应的标准以外,通知还规定了额外的必须条件,这将有助于推动跨境重组活动。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去年1月1日起实施后,很多企业就期待企业重组优惠政策的明确。因此,虽然很多企业的并购重组方案早在2008年就准备好了,但由于优惠政策尚未出台,所以企业重组行为迟迟未动。随着《重组通知》的出台,预计今后企业重组步伐将加快,掀起一阵重组合并购的热潮。

  把握条文:四个关键点不容忽视

  《重组通知》下发后,立即引起各大媒体和企业的关注,不少业内人士将央企板块解读为该政策的主着陆区,也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一政策是从另一个层面挽救了汽车、地产等受金融危机冲击沉重的企业。与此同时,不少企业也开始谋划如何搭上“免税”的顺风车,盘活和接收优良资产。

  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向记者表示,尽管新的重组政策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但在实施之前,企业还是应该仔细研读《重组通知》的规定,了解清楚其中的规定、限制和税务处理方式后,再做决定。

  专家分析认为,企业须关注和把握的有以下四个关键点:

  一是政策执行时间。由于《重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很多在2008年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仍能享受到《重组通知》的优惠政策。因此,在2008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前,已发生相关业务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避免多缴税款。

  二是重组行为的界定。《重组通知》明确,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此规定须特别引起企业的重视。因为,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不能算作“重组”,只有在“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也发生重大改变交易时,才能被认定为重组行为,才能适用《重组通知》规定的免税优惠。

  三是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重组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此,专家解释称,“特殊性税务处理”实际上就是“免税处理”。通知中所称“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支付的收入不予确认,即免税。而不少企业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急切盼望能够通过重组盘活手里的资产。

  但专家提醒,严格地说,这种免税应该是暂时免税,因为企业对收购的资产进行再处理时,其所得还是要征收所得税的。因此,企业在选择的时候要想清楚再做决定。专家进一步举例说明,假设企业重组原始价格按照100元计算,评估价格可能达到1000元,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两者差价900元是要确认缴税的,而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可免缴。但如果今后进行资产再处理,即以2000元卖出,则计税基础还是要按最初的原始价格100元计算,也就是说,缴税的基数是按1900元所得来计算,显然缴的税就多了。

  基于上述分析,专家认为,企业若想享受此项优惠,进行兼并重组时最好不要变现,因为唯有如此才可以更多享受免税政策,而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优惠政策将减少或没有。

  此外,特殊税务处理也不是没有限制,按照《重组通知》规定,在资产收购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是外企享优惠规定严格。按照《重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这些条件包括,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重组通知》第八条又特别指出,第七条中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此,专家表示,上述规定表明,外资企业要想享受特殊重组的免税优惠,其重组对像必须是百分之百控股的居民企业,除此之外,不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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