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12-23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厦门市核定征收企业(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界定。 应税所得率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厦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二)其他开发产品:23%。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厦国税函[2008]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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