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288号 2000-06-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关于第三章第二十条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仍暂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在上报我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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