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防伪税控系统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573号 2000-11-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不少工作人员经常询问关于防伪税控的认证和抄税工作如何与纳税申报工作衔接的问题,经市局研究,为有效地对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运作环节进行管理,同时加强发票使用和税收征收的管理,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三个业务的衔接顺序为:先认证,再申报,后抄税。 二、对纳税人进行认证后应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及附列清单一式两份,作为下一环节的报税凭证。对“认证不符”和“无法认证”的发票要分别加盖“认证不符”和“无法认证”章,对“密文有误”的发票也要加盖“无法认证”章,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发票应参照深国税发[2000]408号文件的程序予以收缴(特殊情况除外),经鉴定为假发票的还应同时出具假发票鉴定书,其它的应及时组织查处。认证通过的不予加盖“认证通过”章,而加盖“ 年 月已申报抵扣”章。 认证结果通知书由各分局自行购买两联的无碳复写纸进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分局的业务公章。打印机也由各分局自行解决。 上面所述特殊情况是指出现“认证不符”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票流水号个位相差若干位,其他内容相符,经查证是由于销货方税务机关录入错误造成的; (二)发票的十位代码有误差,其他内容相符,经查证是由于销货方税务机关录入错误造成的。 三、纳税申报时必须审核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中的电脑发票的数量、号码、金额、税额和《认证结果通知书》中的附列清单是否一致,审核无误的方可以接受其申报。 四、抄税时必须查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看纳税人申报的销项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抄税金额,另外,还必须查看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机打印的《销项情况明细表》,查看其作废发票、负数发票的金额和数量是否在正常范围,审核无误的予以抄税并在其《销项情况明细表》上加盖业务公章。 销项金额小于抄税金额的、作废发票和负数发票使用异常的一律不予以抄税,扣押其IC卡并及时组织查处。 由于跨月发生销货退回而使得销项金额小于抄税金额的,应告知纳税人按深国税发[2000]3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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