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17号 2001-0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0年4月7日和2000年5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9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0年6月11日生效,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以后通过源泉扣缴支付或抵免的预提税,以及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他所得的税收。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33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2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